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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污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广告、招牌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赖志凯)
来源: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