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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景区景点应设免费日 诱骗游客消费罚10万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1494 更新时间:2010-11-25【字体:

  受省政府委托,在23日上午召开的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省长助理、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陆志远就《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景区景点应设“免费日”

  草案提出,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优惠门票制度。

  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草案中对旅游资源建档问题进行了明确。提出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是科学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旅游资源的前提。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

  重点景区规划报省政府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是其开发建设的核心问题。草案强调,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应当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应当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

  诱骗游客消费最高罚10万

  草案提出,旅游景区景点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直至依法吊销营业证照。旅游景区景点向旅游者提供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项目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人大财经委建议:禁止景区景点内建商品房

  草案提出,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景区景点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做好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利资源、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的出台,我省各市县政府重视旅游产业的发展,抓旅游促销、上旅游项目,旅游产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和机遇。省人大财经委就草案提出了初审意见,认为要谨防有些项目假借开发旅游景区景点之名,进行房地产开发或通过修改建设规划的“合法程序”变通开发房地产。因此省人大财经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开发建设商品房”。(袁兰 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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