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并到部分市县进行调查研究。法制委员会进行了两次修改。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专门对流动人口选民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问题作出规定。昨天,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就呼声较高的流动人口选民登记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增加三款:一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选民,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一)在现居住地有固定工作,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的。(二)在现居住地有购买住房或有两年以上的租赁住房合同的。(三)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两年的。” 二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可以设立流动人口参选登记站,发动流动选民主动登记。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对流动选民实行预登记后,应当主动告知其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三是“已经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过上次换届选举的,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需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记者 陈敬儒 实习生 李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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