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自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后,媒体频频关注到各地近年掀起的“死缓翻案风”。包括云南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判死缓等事。8月4日,《广州日报》再次曝光广西桂林人梁勇杀害自己妻子并肢解水煮其尸,又被改判死缓。“翻案风”使受害者和网民愤怒,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反思。
杀妻碎尸凶手因“立功”改判死缓
这起命案曾在桂林引起极大轰动,当地报纸长篇累牍地报道。与李昌奎案、赛锐案惊人地相似,对于案发经过,桂林中院与广西高院的叙述基本一致。1995年,梁勇与前妻离婚,并于1998年认识了成女士,两人于次年结婚。2003年2月,夫妻得一儿子,为照顾他,成女士的母亲江某与梁勇的姐姐在共同居住期间产生了矛盾,加之梁勇怀疑成女士有外遇,2006年2月,两人分居。同年6月,成女士曾提出与梁勇离婚,但因梁勇不同意,法院驳回请求。
2006年11月21日下午6时,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不堪辱骂的梁勇顿起杀机,下到一楼地下室仓库拿了一把铁锤回到办公室,随后朝妻子头部连续猛击,致其当场死亡。为毁尸灭迹,梁勇回家拿来菜刀,在办公室将成某的尸体肢解,当晚用车将尸块运回住所。第二天上午,梁勇在卫生间内再次对尸块进行肢解,接着用高压锅煮烂部分尸块,并丢弃到卫生间的下水道。当天下午2时,因为下水道堵塞,尸块被周围群众发现。梁勇察觉罪行败露,即离家出走。下午4时,公安机关在桂林市区辅星路段将正在驾驶机动车的梁勇抓获归案。事后据法医报告和照片证实,警方从下水道和化粪池内打捞出的尸块共计170块。
由于证据确凿,2007年9月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梁勇犯罪手段极为残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梁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梁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法院认为与事实不符,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认定梁勇犯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梁勇不服,上诉到广西高院。2008年1月16日,广西高院认定桂林中院的判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时隔近三年之后,2010年11月15日,广西高院又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梁勇的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广西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梁勇在关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杨万里故意伤害犯罪”的线索,举报事实得到了警方确认,法院因此认为梁勇立功。同时,法院鉴于该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对梁勇减轻处罚。
“杀人偿命”与“少杀、慎杀”的冲突
“我怎么也想不通,这种人怎么能饶恕了?”成女士的哥哥成某始终认为,梁勇理应偿命。但在其自撰的刑事抗诉书中,他表示,若避开此案不谈,他也“不主张国家借法之名义杀人”。事实上,成某也意识到,当前“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理念确实与“杀人偿命”的民间传统观念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对于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主观恶性极其严重的罪犯,还是应当死刑伺候。”成某说。
而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杀人偿命”才是天经地义,“少杀慎杀”却是匪夷所思。药家鑫、李昌奎、赛锐三案中,对受害者家属来说,“一命抵一命”的公正判决就是最朴素的价值观念。但如今在愤怒之余,他们常常会向记者抛出一句:“某某某都不死,凭什么?”
在很多历史学家看来,礼教伦常的积淀,注定了如今中国向法治社会的转型之难。传统中国社会里,法律与伦理道德本就难分轩轾,而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必有明确分野。
“一个已经接受两千年‘杀人偿命’伦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认同废除死刑,这将何其之难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员向记者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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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2011年第32期《政法网络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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