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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大保障房建设 缓解“夹心层”住房难题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2881 更新时间:2011-02-18【字体:

  2007年以来,广西逐步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但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较小,部分地方商品住房价格偏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商品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

  为让“蚁居”、“蜗居”实现“住有所居”目标,2010年起,广西首次启动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当年共开工建设2870套、15.64万平方米,竣工1202套,上市的公租房很受群众欢迎。

  今年1月中旬,广西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夹心层”人群住上公租房。

  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根据《意见》,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定向出租 只租不售

  《意见》明确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将实行定向出租,只租不售,并将采取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什么人可以租

  根据《意见》要求,公租房申请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但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租住本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

  ——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

  对于公共租赁租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承租人可以转租吗

  为避免承租人拿到房又转手出租的现象,《意见》作出严厉规定:公共租赁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如果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将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也将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当地物价部门将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同时规定,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公共租赁住房指导价。指导价将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有欺骗行为的5年内不能申请

  根据《意见》,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果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按照《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了解除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外,还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租房的;2.转租、出借的;3.改变公共租赁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5.拖欠租金连续3个月以上的;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但是,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将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对于拒不腾退的,必要时,当地公共租赁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种方式筹集房源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方式:

  1.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2.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4.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向本开发(园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5.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6.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

  7.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从土地、财政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各市、县人民政府则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可用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

  《意见》特别指出,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经营

  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广西将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

  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

  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职工住房补贴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统筹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记者 莫艳萍 通讯员 王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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