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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十一"旅游饭店客房价格上浮标准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1726 更新时间:2011-08-16 

    新华网海南频道8月15日电(记者赵叶苹)海南省物价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十一”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重点旅游市县对辖区内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即采用基准价加限定上浮幅度的方式,其中,以上年同期客房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价的,上浮幅度不超过15%。

    根据方案,今年“十一”期间,海南省实施客房指导价的重点旅游市县包括: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万宁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指导价采用基准价加限定上浮幅度的方式。以上年同期客房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价的,上浮幅度不超过15%;以本年度实行指导价前某一天客房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价的,上浮幅度不超过50%。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于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通知》同时要求旅游饭店将各类客房指导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将备案价格在价格门户网站公示;落实明码标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海南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加强旅游饭店经营企业明码标价方式监制工作,全面规范明码标价管理。旅游饭店经营企业要在其结账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公开标示客房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旅游饭店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导经营者诚实标价,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客房服务明码标价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饭店经营者、旅行社、中介机构及个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哄抬房价及炒房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